近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今年5月,王某某等五人在西昌市荞地乡九道村处河沟,利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蛙科动物133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五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王某某等五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各判处罚金8000元,判令五被告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1600元,投入蛙苗修复生态环境。
判决宣判当日,王某某等五人在公益诉讼办案组的监督下,将从养殖场购买的136只蛙苗,投放进荞地乡九道村山河沟中。
在投放现场检察官以案说法,告诫五被告及在场群众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破坏生态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呼吁大家遵纪守法,主动以亲身经历进行普法宣传,积极举报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