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公开审理。审理后,法院采纳了彭山区检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盛某某、周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要求盛某某、周某某对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并缴纳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盛某某、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盛某某、周某某在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经营了十多年的烧菜店,竟被检测出含有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2021年8月,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烧菜店的老板盛某某和周某某夫妻二人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盛某某为了让自家的烧菜提香增味,增加烧菜店的销量,将罂粟壳粉作为特殊“香料”加入烧菜中,并将这些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额为4万余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官提醒,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
(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