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办案领域、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协作配合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公益保护合力。
《意见》为全市两级检察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案件打通了“最后一公里”,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指定管辖制度,着力解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难、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增强监督刚性。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报市人民检察院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意见》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证据采信标准等内容。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支持检察院为民事公益诉讼支出的检验、鉴定、公告、专家咨询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法采信检察院提交的专家意见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意见。 《意见》进一步完善法院、检察院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规定,检察院应当配合法院开展公益诉讼执行工作;法院每年向同级检察院通报一次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