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从国家层面启动了强制报告工作制度的建设。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了该制度的成功经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成为该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为切实抓好此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方职责,增强可操作性,近日,市检察院牵头,与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出台了《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与处置保护的实施办法》,与此前的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相较,有如下特点:
特点一:增加了强制报告的情形
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出于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的考虑,我市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则将报告的情形扩展到十四项,增加了对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内容,如:规定发现食品、药品、玩具、设施、环境等存在安全隐患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等情形须强制报告。 特点二:增加了强制报告的对象 在原有的公安机关基础上,增加了民政和教育部门作为接受报告的单位。明确发现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发现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告。 特点三:细化了报告、受理、处置流程 规定了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报告的时限、开展先期核实、证据保存的相关要求以及强制报告的对象受理报告、调查处置规范等。 特点四:加强了制度保障 推出了对被害未成年人建档立卡、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观察员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等一批工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检察官提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照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监察机关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