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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棱:“检察蓝”守护“森林绿”-——“就地”公诉 户外普法

来源:丹棱县检察院 作者:彭億 发布时间:2021-06-07 10:04:46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6月4日,正值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用实际行动,以“检察蓝”守护“森林绿”,为保护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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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国徽  “就地”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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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顺龙乡是森林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也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生长的天然原生地。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6月4日下午,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尤某某无证采伐野生桢楠一案搬到案发地——顺龙乡幸福村公开庭审。

丹棱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尤某某从丹棱县顺龙乡幸福村村民林地内购买林木,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林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中有2株系樟科楠木属楠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关系为野生,树木蓄积为2.1942立方米。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以案说法,向旁听群众阐明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同时对林木采伐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普法宣讲。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或者有证但是未在采伐许可时间、地点、范围内采伐的,可能触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尤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次庭审邀请了顺龙乡近100余名村民参加旁听。该院领导表示,通过到破坏环境资源案发地“就地”公诉、“就地”普法的方式,大大提高了群众保护珍贵植物、爱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能够很好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集中宣传  提升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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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营造“6·5”世界环境日宣传氛围,该院干警在丹棱县九龙广场设立宣传点,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

(彭億)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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