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10653元,支付至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前,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李某某当场赔礼道歉并立即到银行缴纳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
民事公益起诉书认定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李某某在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9组余沟河道内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设备非法捕捞鲢鱼5条、泥鳅24条、鲫鱼1条、鳝鱼59条。经鉴定,李建军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为3196元,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间接损失不低于7457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检察官释法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电鱼捕捞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破坏极其严重。高压电流会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鱼卵、幼体、亲本都会被电死,还会导致鱼类生理功能受到损伤,鱼类生育能力下降,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毁灭,使相关流域“真空化”“荒洪化”,严重破坏我国水生物多样性,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本案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