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峨眉山市检察院始终坚持教育整顿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2021年5月7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公开听证员,值班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与,共同对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开展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毛某某与邹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分歧,后两人言语激化、相互挑衅,毛某某先用额头撞击邹某某面部,邹某某还击毛某某,随后毛某某用肘、拳打击邹某某面部并将其击倒,后经峨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周觅就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及作出的不起诉理由作出详细的介绍:认为本案系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系初犯,双方本是同事,偶发矛盾引起的伤害,同时也达成了赔偿协议,毛某某超额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所以该院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听证员分别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均同意对毛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致认为该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情理,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