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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条”通告》

来源: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文成 发布时间:2020-02-07 12:18: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从严从重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区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金口河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会签了《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十二条”通告》(以下简称该《通告》),并在全区街道、社区、乡村进行张贴,通过微信、广播进行宣传,便于群众周知。


   该《通告》共12条,主要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扰乱公共秩序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扰乱市场秩序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等6个方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行为特征予以列明。

   该《通告》明确规定,依法严惩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病原携带者隔离、疑似病人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排查、防控、隔离、治疗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职能的犯罪;依法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以及疑似病人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严惩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依法严惩针对疫情防治产品、药品等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的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犯罪;依法严惩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

   该《通告》一方面对群众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一方面鼓励群众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李文成)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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