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教育整顿推动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检验教育整顿成果,将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办案力量,加快办案节奏,节约办案时间,依法快捕快诉瞿某涉嫌袭警案。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3月8日晚10时许,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刘某某与其他巡逻警察驾驶警车巡逻至丹棱县齐乐镇“洪雅第一烤”夜宵店时,发现被告人瞿某正在与人打架,遂立即下车进行处置。刘某某等人在口头制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催泪瓦斯。瞿某被催泪瓦斯喷中后,冲向刘某某将其按在地上使用拳头进行殴打,造成刘某某头部受伤。随即瞿某被其他巡逻警察制服。
3月9日,丹棱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3月15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次日,丹棱县检察院依法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19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瞿某认罪悔罪,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对瞿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此时距离受案仅仅用了一个工作日;3月26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一年。
(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