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眉山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出席巡回法庭 履行支持起诉职能

来源: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蒋小会 发布时间:2021-02-20 16:54:36

春节前夕,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抓住《民法典》生效实施的有利契机,着眼农村地区和善家风的培育,依法出席巡回法庭对甘某某诉请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纠纷一案支持起诉。这是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出席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履行支持起诉职能。

图片1.png

该案系发生在东坡区永寿镇农村的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件。甘某某与其妻(已故)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甘某某年逾八十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急需四个子女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给予赡养,甘某某遂向东坡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东坡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甘某某作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村老人,属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肩负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应当给予更多帮助和支持。为切实维护弱势老人的赡养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支持甘某某起诉。

 图片2.png

庭审当天,东坡区检察院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指出,本案中甘某某含辛茹苦地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至成家立业,现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四个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甘某某的义务而未履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负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为切实维护甘某某合法权益,让“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法治精神沁润人心,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风,东坡区检察院建议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甘某某的四个子女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    

经过庭审,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东坡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支持甘某某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蒋小会)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