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了系列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公安分局、纳溪区农业农村局、东升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被告及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系列投放活动。
2020年4月,陈某某、高某某在大溪村村委会办公室附近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鱼,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被告高某某、陈某某持有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2.65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王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1192.5元。同年4月,王某某在纳溪区东升街道竹林村一社倒流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地笼网捕鱼,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东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被告王某某用于捕鱼的地笼网一套及渔获物约33.56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王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7551元。同年5月,马某某在纳溪区永宁路404加油站对面永宁河自然水源内,通过使用 “三层网”以拉网的方式在永宁河自然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鲳鱼、鲤鱼、草鱼等共计2.24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合计1209.6元。上述人员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时,认为上述人员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破坏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纳溪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被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恢复费用于恢复受损生态。
判决生效后,在纳溪区检察院的组织下,于2020年12月期间在安富街道百梯滨江停车场长江边、东升街道竹林村倒流河边、新乐镇安富村安富桥下永宁河边等多地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通过系列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各类鱼苗6万余尾,价值9900余元。
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