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悔恨不已,恳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承办检察官宣读完《公诉意见书》后,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当庭忏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依法从严从重处置涉黑涉恶案件。日前,在办理刘某某等4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下称“4·15”专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一份判决书中发现一起被遗漏17年的犯罪事实,通过引导侦查、补强证据,最终使被告人刘某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检察官就刘某某等4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发表公诉意见
4·15”专案是丹棱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丹棱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第一时间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69册卷宗后,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清晰。该犯罪集团长期在丹棱县及周边区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达2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同案犯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前科材料时发现,判决书载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无故使用凶器殴打他人进而导致案件升级,引发李某某重伤另一被害人的案件发生,但刘某某未被追诉并认定为犯罪。
“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刘某某在当中起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承办检察官调阅相关卷宗、讯问李某某,对发现的线索深挖彻查。
由于时隔17年,刘某某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已经灭失,部分证人已经离开丹棱,侦查取证较为困难。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并针对该起事实物证缺失等特殊情况,引导侦查、补强证据,就案件事实提出多条侦查意见:复核被害人及现场3名关键证人的证言,核实案件的起因以及刘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并分析伤情与打击工具之间的关系等。
在接受询问时,有被害人直言,“案件发生后,我也一度想找刘某某讨要说法,但后来听到他是社会上的‘混混’,害怕招惹不起。”
公安机关在承办检察官的建议下,明确了将对被害人贾某某及其亲属开展证人保护,最终获得了证人证言等关键性证据。承办检察官核实相关证据后,与刘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成功追诉了漏罪。
“4·15”专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多年前发生,可能存在证据灭失、已过追诉时效和行政案件证据转换等问题。如何将这起案件办为“铁案”?丹棱县检察院组建专案组,指派专人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就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0余条,强化证据收集,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遗漏事实、罪名的相关证据、前科材料等各项证据共计8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放过”的工作要求,既不拔高,又不打偏,更不打漏。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决定逮捕1人,另对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非集团成员决定逮捕3人;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1人,一般成员8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3起。
据了解,该案经审理,首要分子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26.3万元。(牟仕珍 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