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止染病生猪流入市场,乐山市五通桥区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处了一起跨省贩卖、运输“非洲猪瘟”病猪案四名被告人。
近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曹某某等4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四名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高某某、尤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江苏某畜牧公司人员毕某某联系张某某购买他们公司代养户的病猪,张某某在明知该批生猪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情况下又将该批生猪转卖给曹某某。曹某某在挑选生猪的时候发现有的生猪出现了走路打晃、身上发紫、发红、倒地等症状,但仍支付28.97万元购买了其中没有出现明显症状的生猪约490头,并以32.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河北省无极县的高某某。高某某将该批生猪分四批分别出售,其中有一个买家尤某某以17.76万元的价格购买生猪111头,又将该批生猪转售给乐山市的李某某和王某某,并提供虚假电子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的检测报告。3月4日晚,王某某等人在运输生猪途中处理了7头病、死猪。最终,这剩余的104头生猪运输到乐山市五通桥区境内卸载时被挡获。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该批生猪及已经屠杀生猪检测:确认其中有十份样品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经专家评议:本案中违法跨省调运生猪,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发非洲猪瘟疫情危险性极大,危害后果严重。
区检察院将继续增强对“非洲猪瘟”等涉疫情防控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助力社会治理,深入了解本地区生猪疫情防控及肉品流通监管等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