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精准量刑建议能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质量,资阳市检察院制定《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常见犯罪的量刑建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6类常见罪名的量刑建议提出步骤、确定方法及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规范。
一、借鉴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提升量刑建议规范精准性
针对量刑建议幅度过大,确定刑建议适用比率低的问题,吸收借鉴四川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量刑规范性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制定《规范》。一是调整了部分犯罪的量刑起点,《规范》对部分幅度过宽的量刑起点进行了细化或限缩。如,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重伤的量刑起点分别细化为致人轻伤一级、二级和致人重伤一级、二级。二是调整了部分犯罪刑罚增加量的比例,《规范》对部分较宽泛的刑罚增加量规定进行了调整,使之能够更好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指导检察官提出更加精准、公平的量刑建议。如,改变了交通肇事罪中对致人死亡、重伤情形增加相同刑罚量的规定,对二者增加的刑罚量作了区别对待,突出了对生命权保护应重于健康权的理念。三是调整、完善了部分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规范》对部分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幅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以帮助检察官精确调整基准刑。如,根据从犯的作用,地位,对从犯调整基准刑的幅度进行了细化;根据主犯的作用、地位不同,增加了主犯调整基准刑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各罪排除缓刑适用的具体情形,《规范》除明确缓刑适用的基本原则外,还对各罪排除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从而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相应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
二、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出量刑建议规范指引作用
一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阶梯模式。根据刑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采取补救措施强弱的不同确定了“321” 阶梯模式的从宽幅度,激励刑事被追诉人尽早认罪悔罪。并规定,对既有认罪认罚又有自首、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在调节基准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从而保证《规范》能够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导向。二是强化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规范》明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获得更多的基准刑调节幅度。通过上述规定,促使刑事被追诉人积极化解与被害人间的矛盾,实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三是完善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规定。在明确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犯罪应增加基准刑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群体犯罪的,也应增加基准刑,从而更全面的强化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作用。
三、以培训研讨为手段,确保量刑建议规范发挥实效
一是以调研的方式促使干警发现问题。通过全员研究讨论方式促使所有的刑检干警均参与制定规范相关调研,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数次调整制定《规范》的思路、内容,确保《规范》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以培训的方式帮助干警解决问题。《规范》制定之后,市检察院就《规范》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专题培训,特别注重解决实践中容易忽视或不易把握的问题,保证了《规范》正确实施。如,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规定较大,办案人员难以把握的问题,明确强调在没有其他从宽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吴忠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