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办案理念和张军检察长提出的“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保障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信任度”,2020年10月28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就谢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谢某某确权纠纷,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与仁寿县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在内的7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议还邀请了省、市院领导及县检察院干警30余名到会旁听。这是该院首例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监督信访案件审查环节的公开听证会。
该听证会由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分管控告、申诉的副检察长吕智勇主持。会前,主持人宣读了听证纪律。会上,主持人先介绍会议议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在主持人的有序引导下,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表达其诉求。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谢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签订协议,以刘某某二人的名义在某公司购买解放牌货车一辆,谢某某按月支付货车按揭款,后因谢某某未按期支付该款,仁寿县某商业银行将刘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款项,县法院判决刘某某、李某某支付银行款项157900元,担保人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李某某支付了银行上述款项后向县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请求谢某某给付二人代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175597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属于谢某某所有的该解放牌货车。谢某某也在此时向县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该货车属谢某某所有,县法院依法判决解放牌货车所有权属于谢某某所有。
县法院裁定扣押属于谢某某所有的大货车后判决谢某某返还刘某某二人代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175597元。谢某某不服该判决后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某遂向该院申诉,控告县法院审判人员审理程序违法。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
主持人进一步总结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一进行了展示和阐述。在听证评议阶段,听证员对该案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分析以及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议,提出了观点和意见。办案检察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听证员的评议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
听证会结束后,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对此次听证会进行了充分肯定,对该院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办理民事监督信访案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检察机关公开办案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检察监督工作透明度,必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
“民事诉讼监督信访案件的听证会我这是第一次参加,让当事人和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都参与进来,增强了案件的公开性、说理性,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人民监督员刘万平如此评价。(王桢 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