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政策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推出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心系困难群众、情寄民生问题的为民情怀。但是,随着近年来房价和租金不断上涨,部分不符合条件甚至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士盯上了廉租房,他们通过提供伪造资料、虚假证据等不正当手段骗领廉租房后用于出租牟利,此举不仅侵害了困难群众的利益,还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梳理案件 发现线索
2020年4月,彭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通过梳理近几年刑事案件,发现一起廉租房领域问题线索: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容留蔡某、颜某某、胡某等人在其租住的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通江路某廉租房内吸食冰毒。
一件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该院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的目光聚集在“廉租房”三个字上,廉租房可以用来出租吗?出租人是否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主管部门是否收回了该廉租房?带着一连串疑问,检察官首先查询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上述规定,廉租房不能出租。
实地调查 了解情况
为了遏制彭山区廉租房出租牟利的苗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该院检察官于2020年4月8日晚来到了容留吸毒犯罪案发地,并对实际居住在此的余某某、余大某父子二人依法进行了询问,经询问证实,二人于2019年1月起租住张某某申请的该廉租房,租金一个季度900元,一起居住的还有初三学生余小某(15岁,系余某某之孙,余大某之子),他们向张某某租住该廉租房的主要原因是在彭山区城区没有住房,余小某将于今年7月参加中考,情况特殊,请求检察官酌情处理。
柔性办案 保障权益
在了解情况后检察官认为,该廉租房确系被申请人张某某用于非法出租牟利,出租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廉租房应当由主管部门立即予以收回。但鉴于当时疫情尚处于流行阶段,且租住户中有需要参加中考的未成年学生的特殊情况,检察官从人性化办案角度出发,同意余某某提出的待余小某参加完中考后再处理的请求。2020年7月2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一份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廉租房管理,对张某某涉嫌将廉租房出租牟利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张某某将廉租房出租牟利情况属实,并于8月21日对廉租房承租户张某某下达限期腾退通知书, 9月7日,张某某非法转租的廉租房已被清退,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下一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内廉租房进行专项排查,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廉租房转租等违法行为。(陈鹏 张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