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由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涉黑案一审宣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9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从业禁止等。
该案由市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并出庭支持公诉,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乐山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