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野外用火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安全防火意识,减少失火案件的发生,7月29日,纳溪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到大渡口镇象鼻村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村村民赵某某失火案。该区检察院专门指派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2名区、镇人大代表对庭审活动进行跟庭监督,组织公安办案民警旁听庭审,吸引了当地村社干部、群众50余人到场。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在案证据,发表了逻辑缜密、法律依据充分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对于自己安全意识淡薄,在田边焚烧杂草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合议庭支持了区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及定罪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此次庭审活动,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通过分析近年来本地发生的失火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危害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遵纪守法,引以为戒。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