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历史文化悠久是世界文化双遗产,是“古老的植物王国”和“天然动物乐园”。在这座偌大的宝库中,有高等植物3700多种,特有植物107种,属国家首批重点保护的植物31种。全山共有野生动物2300余种,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有29种。然而,有人却在“仙山”脚下,干起了破坏生态环境的“勾当”。四川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及戴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将1700余吨危险废弃物铝灰堆放在位于峨眉山脚附近的罗目镇阳光村和九里镇车箭村,严重危害到峨眉山市生态环境,该院提前介入这起污染环境案件,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督促行为人在开庭前将污染物清运完成,消除危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铝灰渣堆放现场
2018年至2019年,四川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及戴某某等人先后将1700余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铝灰运至位于峨眉山脚附近的罗目镇阳光村和九里镇车箭村堆放。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有色金属冶炼的危险类别,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公司及戴某某等人的行为对峨眉山市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周边村民反映强烈。
2020年3月17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对该公司及戴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依法追究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清运非法堆放的铝灰,恢复堆放地原状,消除潜在危险,并在省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清运后恢复原状现场
为尽快消除隐患、减轻环境污染,庭审前,峨眉山市检察院多次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清运铝灰,至法院开庭时,涉案1700余吨铝灰已被全部清理完毕。庭审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口头申请撤回“对在峨眉山市辖区内违规堆放的铝渣进行清运或承担清运费用,恢复堆放地原状,消除潜在危险”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单位四川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戴某、熊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单位四川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戴某、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李某、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单位四川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和戴某等五人在省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铝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有色金属冶炼的危险类别,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违法堆放铝灰,污染环境的行为亮剑,督促行为人及时清理,消除危害,为守护峨眉山这座全人类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贡献检察力量。(彭丹 黄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