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洛某某某盗窃案和白某某某盗窃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巴塘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被害人等参加。
洛某某某利用熟人便利,以上厕所为借口,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1月12日在被害人阿某经营的小卖部盗取现金10550元,案发时该赃款一部分被洛某某某用于个人消费,1300元被侦查机关查获扣押。
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洛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洛某系刚毕业的大学生,因寻找工作过程中,发现自己患有肺结核,治疗时间长,此期间不能找到满意的工作,感觉给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失落之下一时行差踏错,经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一贯表现良好,在取保候审期间也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调解程序,7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洛某某某向被害人诚恳认错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阿某接受其道歉并且对洛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白某某某于2019年12月,与同案犯扎某、多某(另案处理)在巴塘县夏邛镇安康大道盗得一辆红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5900元。
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请求对被害人多某进行赔偿,被害人也愿意接受其道歉赔偿,最终达成刑事和解。鉴于以上情况,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对两起拟作不起诉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并向参会人员阐释相对不起诉的概念和内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法律意义,使听证人员对相对不起诉有了更加深刻清晰的理解。
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认真听取了案件汇报后,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后均认为,两起案件均系偶犯、初犯,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从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对两起案件案作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代表也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参会的省人大代表益西拉西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双方和解,不但能够起到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和执法为民的理念。”(杨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