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峨眉山市检察院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四项举措切实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
建章立制构建服务和保障长效机制
牵头制定《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为更好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峨眉山市检察院驻峨眉山市工商联重点企业联络站,定期派驻检察官到联络站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立足职能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依法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高压态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该院批准逮捕侵犯企业权益犯罪嫌疑人3件4人,起诉6人,办理涉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1件4人。
坚持谦抑慎审依法行使司法职权
慎审办理涉企人员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该院共对3名涉案企业人员从宽处理,其中酌定不诉2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建议1人。如该院办理的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涉案犯罪嫌疑人系峨眉山市某公司财务人员,该公司进行矿山道路整修过程中,徐某某与附近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村民阻挠导致道路整修停滞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本着服务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办案理念,承办人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化解社会矛盾,村民不再阻工,企业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综合徐某某事实、性质及量刑情节,认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对徐某某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徐某某重新回归工作岗位。
加强法律监督。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进行甄别,确因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导致侦查难以开展、诉讼陷入停顿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挂案2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监督撤销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该案被高检院作为第六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该院在办理周某某、吕某某、黄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某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提前介入,积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督促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车辆1辆,要求公安机关认真清理涉案财物,并全力追赃挽损。
落实普法责任提升企业法治意识
充分利用法治宣传日、检察开放日,主题党日等活动契机,结合涉企典型案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学法、尊法、守法意识,牢固树立法治化思维。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后企业复工复产情况,2020年3月,该院检察长李明双会同经信局实地走访四川峨眉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在疫情期间资金、贷款难的问题,与市农商银行对接协调企业贷款事宜,该公司获得该行贷款支持解决燃眉之急。(黄启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