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积极协调,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同在安岳县一建筑工地上班。2019年4月3日,二人在该工地因琐事发生纠纷,邹某某将一块砖头扔向蒋某某,致其头部受轻伤。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人核实,邹某某愿意赔偿蒋某某,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蒋某某表示在案发后迟迟未得到赔偿和道歉,其怒气未消,又担心接受赔偿后会被邹某某报复,故要求对其判处实刑。承办人经审查发现,邹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蒋某某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二人的关系,承办人认为邹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判处实刑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故多次对双方进行思想开导、释法说理,促使二人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本院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