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安岳县检察院依法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和解

来源:安岳县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02 12:04:50

近日,安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积极协调,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同在安岳县一建筑工地上班。2019年4月3日,二人在该工地因琐事发生纠纷,邹某某将一块砖头扔向蒋某某,致其头部受轻伤。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人核实,邹某某愿意赔偿蒋某某,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蒋某某表示在案发后迟迟未得到赔偿和道歉,其怒气未消,又担心接受赔偿后会被邹某某报复,故要求对其判处实刑。承办人经审查发现,邹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蒋某某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二人的关系,承办人认为邹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对其判处实刑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故多次对双方进行思想开导、释法说理,促使二人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赔偿协议。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本院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李尤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