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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聪明反被聪明害”--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来源: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贾雄翔 发布时间:2020-05-29 22:40:13

案情回顾:张某某系泸定某酒店工程部经理,其天资聪颖,且勤奋好学,精通各类工程器械,并通过自学先后取得了多项专业资质证书。2013年12月,张某某在工程部房间里面发现了一支射钉枪,处于好奇之心,使用工程部的台式砂轮机、电焊机、台钳、钢锯、改刀、活动扳手等工具对该枪支内膛进行了改造,并先后加长了枪管,加装了瞄准镜,并以此炫耀,后经鉴定该枪支具有杀伤力,依法认定为枪支。后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一贯表现良好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解读: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忠告:是否具有杀伤力是界定枪支的重要依据,社会上现在流通着大量由汽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该类枪支可以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金属弹丸,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所要保护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枪支作为具有杀伤力的武器,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用于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安安全。 ( 贾雄翔)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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