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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回收油、毒伟哥…看夹江检察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5 19:00:43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夹江县检察院坚持围绕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全链条、全覆盖式打击涉及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权益,一起来看看!


昨天吃了火锅,回去又吐又拉,我可以去店里找老板要赔偿吗?


买了“硬到底”伟哥却……,我该怎么投诉他?


别着急!维护消费者权益,检察官为你保驾护航!


图片由豆包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案情回顾

夹江县某火锅店负责人张强(化名)为提升火锅口感和香味,节约成本,从顾客食用剩余的废弃锅底中过滤、回收废油,将收集的废油进行熬制后加入新油、香料等熬制成火锅底料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23年12月12日晚,夹江县公安局依法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收集废油。经查,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加入废油熬制的火锅底料1518单,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2864元。2024年5月6日,经夹江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元。

检察官说

被告人张强利用餐厨垃圾提炼生产食用火锅油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明(化名)购买了“极品伟哥”和“硬到底”黄色胶囊对外出售。2023年11月21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明经营的生活卫生用品店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极品伟哥”22盒,“硬到底”黄色胶囊共计16颗。经检测,查获的22盒“极品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实测值超过检出限。2024年4月22日,经夹江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县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李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

检察官说

被告人李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消费时被“坑”怎么办?

别自认倒霉!

学法懂法才是破解“消费陷阱”的终极武器!

1.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日常消费要注意:不轻信广告宣传;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从正规商家购买商品;索要消费凭证并注意保存。

2.要增强维权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3.通过正确途径合法维权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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