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乐山首例民事监督公开听证会召开,今天带大家看看案件的后续。
案件回顾:村民严女士与某村六组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某村六组对再审生效判决不服,向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4月15日,乐山市检察院对该起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
5月18日,乐山市检察院在峨眉山市检察院公开宣告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进行释法说理。市院副检察长魏小玥、检委会专职委员王世谋,省人大代表、省人民监督员胡英,市人大代表王金秀,市级人民监督员、峨眉山市人大代表尹文琴,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管理站站长雷庆华等到场指导监督。
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作了释法说理。
本院认为严女士在某村六组出生,获得了承包土地,取得了某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严女士户籍保留在某村六组。虽然其长期离开住所地,但是系因被卖与他人为妻和养育子女需要,是事出有因,所以不能以没有生活在某村六组就当然认定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根据严女士居住地的农村经营管理总站、镇政府的相关证明,证实严女士在居住地也没有享受过承包地待遇等,不存在重复享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上,严女士没有丧失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依法享受本案涉及的土地补偿款项。因此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支持某村六组的监督申请。
检察官释法说理
提问者:法院为什么在四年后作出了与原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判决?
检察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案有新证据导致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于是启动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
提问者:为什么有同案不同判?
检察官解答: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不能以法院之前的判决作为裁判依据。并且,申请人提供的参考判决与本来并非完全一致,不属于“同案”。
提问者:申请人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检察官解答: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后的正当法律救济途径。市检察院在办案中高度重视当事人的这一救济权利,充分听取和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了公开听证,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最终审查认定法院再审裁判是准确的,应当维护。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和严格执行再审判决的基础上和睦相处。申请人的代表人根据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情况做好村民的解释工作,被申请人一方也要理解和包涵村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