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由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公开审理。市检察院、市法院分管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街道)干部、渔政执法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村民代表等近100余人到场旁听。
承办检察官在庭审中介绍,2023年9月30日,李某、游某某二人携带电鱼工具,到市中区某镇某村2组板桥电站附近岸边,用游某某事先准备的木制渔船到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电鱼,二人分工合作,游某某负责电鱼、捞鱼,李某负责划船和捞鱼,后两人被渔政执法人员挡获,现场扣押渔获物80尾,共计22.875公斤。 市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发水域位于长江上游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水域被纳入长江重点水域管理,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李某、游某某二人为一己私利,在明知案发水域属于禁渔区和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电鱼工具对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导致水产品总量减少。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游某某两人的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直接、间接损害总价值为109629元,已严重危害生态安全,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游某某二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109629元的鱼苗。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会非法捕鱼。我认罪认罚,保证绝不再犯……”李某、游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审理,市中区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李某、游某某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两个月;二人共同承担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结束后,在市中区渔政部门的协助下,在市中区检察院、法院的共同见证下,李某、游某某二人一同在庭审地岸边进行增殖放流。 最后,市中区检察院进行了现场普法,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了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通过对相关典型案例的讲解,在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引导群众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参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近年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开展“整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长江上游危害渔业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审查办结20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起诉30余人获有罪判决,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