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由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宣判,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费心思“钱货分离”,贪毒赃自食恶果 2021年12月21日下午,罗某某在1个小时之内,先后向苏某某、冯某某零星贩卖海洛因,该三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苏某某和冯某某均指认罗某某是贩毒人员。由于罗某某主要采取线上交钱,线下交货的方式实施零星贩卖毒品,民警未在其处搜到毒品,公安机关通过科技手段调取了相应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锁定罗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精准量刑,观摩庭见证审判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在受理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梳理,依法对罗某某进行了讯问,并详细告知了罗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罗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依法为其申请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该案最终成功起诉。 2022年9月16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旁听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出具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随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的贩毒手段更加隐蔽,零星贩卖毒品(即零包贩毒)成为主要的贩毒方式。据统计,自2020年以来,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共办理零包贩毒案件114件,全部获法院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