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县委“民心守护”工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营造禁毒舆论气氛,增强全民禁毒防毒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叙永法院于6月23日依法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并邀请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张某武贩卖毒品案
2015年末、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武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按1:5左右的比例在毒品海洛因中添加西药吡拉西坦,再将混合后的毒品海洛因分装成小包待售。其后,张某武以500元的价格向罗某其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左右。2016年1月14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张某武家中对张某武进行抓捕时,张某武逃脱,并在逃跑过程中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吡拉西坦药瓶的塑料口袋丢在邻居家住宅后的阳沟里。民警从张某武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26包,经称量,涉案的126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72.1克。经鉴定,前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2.58%。
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叙永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武网上追逃,2021年12月10日,民警在叙永县后山镇海力村将张某武抓获,张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武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系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张某武本人并不吸毒,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多次稳定、明确供述称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目的系为了找点钱用,结合其在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中添加西药吡拉西坦进行增重、对混合后的毒品进行分装以及实际向罗某其贩卖毒品等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故被告人张某武扔在邻居家住宅后阳沟里的毒品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被告人张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许某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成多次向吸毒人员杜某碧贩卖毒品海洛因。2021年10月25日 15时许,许某成出门准备将毒品交付给杜某碧时,在叙永县叙永镇“思源小区”院坝内,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许某成右侧裤包内查获用透明胶布封装在红塔山烟盒内,并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褐色固体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486克;后民警在对许某成住宅进行搜查时,从许某成住宅卧室衣柜墙角“江中猴菇”铁盒内当场查获外用白色纸,内用白色薄膜包装的褐色固体海洛因3小包,经称量净重2.943克;查获外用白色纸,内用黑色薄膜包装的褐色固体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净重0.725克;查获外用白色纸,内用黑色薄膜包装的褐色粉末状海洛因17小包,经称量净重1.384克;查获外用白色纸,内用白色薄膜包装的褐色固体海洛因5小包,经称量净重1.708克。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成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10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曾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成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身上、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成身上、住宅查获的毒品共7.246克,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许某成贩卖毒品四次,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成系吸毒人员,贩卖的毒品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许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蒲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1日14时许,李某与何某联系他人购买毒品麻古丸后,被告人蒲某搭乘摩托车帮助他人将20颗麻古丸送到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黄角树转盘处交给李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帮助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蒲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某运输毒品案
2021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乘坐其朋友赵某永驾驶的冀B292HY号轿车,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沿纳黔高速公路行驶至叙永县境内小地名弯头旁路段时,陈某下车在高速公路围栏外向其朋友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毒品,赵某永继续驾驶车辆往叙永城区行驶。随后,陈某横跨高速公路中心围栏到达公路对面,并电话联系赵某永前来接自己上车。赵某永驾驶车辆接到陈宇后沿纳黔高速公路继续行驶至叙永服务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陈某左侧裤包内查获用银色封装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麻黄素疑似物一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2.128克、17.795克、0.336克。经分别取样送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素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十克以上,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陈某辩解其购买毒品系自行吸食,仅系一般违法;其辩护人辩称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被查获毒品麻黄素达17.795克、海洛因0.336克,涉案毒资达10000余元,已超自行吸食所用量,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下一步,叙永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毒品犯罪。通过公开宣判、开展禁毒宣传等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
(李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