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晏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晏某强通过手机与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随后,徐某通过网约车将毒品带给居住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晏某强。当日上午11时许,网约车司机郑某在龙马潭区的红绿灯路口处,将一白色纸质手提袋交给晏某强,晏某强提着袋子返回途中,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晏某强手中的白色纸质手提袋内查获一台白色信号接收机,接收机内部有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带有“玉溪”字样的黑色香烟盒,香烟盒内藏有用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1包,净重16.224克。随后,民警在晏某强租住的房间中搜出用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六小包,共计净重2.613克;白色晶体可疑物两包,一包净重10.200克,另一包净重1.895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
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强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晏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潘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