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运输毒品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该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企图通过拒不认罪逃脱法律制裁,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极大困难。针对此情况,该案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材料,关注证据细节,筑牢证据基础,确保“零口供”案件捕得、诉得、判得。
经查,2019年5月的一天,高某某与邓某某在高某某租住房内商议采取快递物流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藏于掏空的皮蛋内运输至广东省。2019年5月21日13时许,邓某某购买了26个皮蛋,并装在一酸奶纸箱内,在大英某小区交与高某某。十分钟后,高某某将装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4个皮蛋放入该纸箱,安排邓某某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员,将藏于皮蛋内的冰毒邮寄至广东省。快递员在对该寄件进行检查时,发现纸箱内的皮蛋有异常,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检查鉴定,该寄件中的4个皮蛋内包裹着的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88.56克,检出甲基苯胺成分。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抓获归案。高某某、邓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邮寄毒品的事实。
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一名快递员曾提到:“邮寄皮蛋前,寄件人曾电话联系过我”,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立即请侦查机关再次核实该名证人是否对通话内容录音,并引导侦查机关对录音进行声纹鉴定。最终确认,该电话录音系被告人高某某所说。
该案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组合并出示证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全案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高某某、邓某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仍不停狡辩、抵赖,否认二人有运输毒品的共谋,以及运输毒品的故意。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对高某某、邓某某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合逻辑的方面进行驳斥,指出高某某、邓某某辩解不成立,并建议法庭结合高某某、邓某某的认罪态度对两人依法作出判处。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改变了大英检察院以往办案时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思维增强了树立借助“高科技”办案的意识同时,震慑了富有侥幸心理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提升了司法权威。
(王明珍 蒋诗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