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5月16日下午,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2023年8月29日安排李某(另案处理)到“超娃”(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病毒)后,分别向游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售卖100克和150克,收取毒资共100000元。8月30日,左某某指示吕某某(另案处理)向冯某某售卖24克,收取毒资17000元。左某某贩卖毒品超过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同时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近年来,青神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和强化禁毒宣传的同时,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量。下一步,青神法院将继续保持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从源头上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为推进平安青神、法治青神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