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古蔺县石宝镇白马村,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部分人大代表、乡镇、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等近100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当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案件回顾:2022年6月14日23时许,张某甲(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张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到古蔺县石宝镇白马村赤水河流域内电鱼,非法捕获野生鱼300尾、重量49.37千克。其中共有野生鱼类22个物种,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鱼类1种(岩原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野生鱼类4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采取增殖放流、劳务抵扣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判决张某乙、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决三人向赤水河增殖放流岩原鲤32000尾,分别在其住所地按照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通过无偿从事巡山、巡河及护林防火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期限为连续12个月,每月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弥补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被告人当场在赤水河流域河道内放生鱼苗32000尾。
“增殖放流弥补了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增加鱼类种群数量、促进改善水质”“劳务抵偿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放流结束后,我看着鱼儿们三五成群,或在岸边嬉戏、或在水中游动,一幅鱼翔浅底的生动画面浮现眼前,心中感慨颇深,或许这就是司法守护生态环境,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次有益实践吧!”承办法官感慨道。
古蔺法院采取“巡回审理+当庭宣判+当场履行”该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注重修复的环境保护立法目的和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落实到审判工作中的司法实践。
下一步,古蔺法院将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惩罚犯罪与环境修复并重,凝聚社会大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倾力守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