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叙州区人民法院以“3+4”(三位审判员+四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一起采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某村某组山林的林木进行销售。经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涉案森林类别、树种、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确认被滥伐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杉树、杂木树,立木蓄积合计35.2078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合计蓄积35.20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18015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今年第三起叙州区人民法院以“3+4”的模式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自2020年以来,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共43件,充分发挥了法院在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方面的审判职能作用。
接下来,叙州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营造山青、地绿、水清、天蓝的宜居环境,构筑起一道牢固的生态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