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金阳法院同金阳县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多部门联合开展西溪河刑事案件生态赔偿渔业资源修复活动,共投放适合当地生长的齐口裂腹鱼鱼苗13700余尾,用于修复被三名被告人损害的水生生物资源。
2021年4月4日晚8时许,阿力某某1、阿力某某2、勒古某某三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17.2公斤,后在途中被抓获。经认定三被告人的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84624元。同年,金阳法院审理该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对三名被告人予以判决。除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外,还要求三人承担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资源修复的责任,在三被告刑满释放后增殖放流价值74304元的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由于三名被告人未能如期履行修复责任,经主管单位农业农村局反映后,金阳法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基于生态恢复案件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困难,金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讨决定由刑事审判庭、政治部(督查室)、执行局共同参与,执行局牵头,联合主管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监督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协助单位,在县人大的监督下对判后的相关生态恢复措施进行讨论并制定可实施的方案,并根据方案推进鱼苗投放的执行实施工作。
活动现场,阿力某某等被执行人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的监督参与下,与执行法官一同将13700余尾鱼苗投放入西溪河中,进行生态修复。
此次生态修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金阳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决策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金阳法院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护航美丽金阳发展的审判执行新作为。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金阳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效能,协调联席单位,发挥联席单位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了执行权利所起的强制威慑作用,创建了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开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