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邀约到屏山县城旁边的水库钓鱼,不料被高压线电伤,为此起诉电力公司、某林业发展公司、水利局、农技中心,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1628.89元。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70%损失,判决某林业发展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剩余30%损失70535.04元。
2022年4月5日下午,原告曾某与朋友邀约在屏山县屏山镇新市分流区水库钓鱼。15时许,原告从水库大坝往水库靠新市分流区公路侧的水库边移场重新选择钓鱼位置,行走至35KV专线下时被高压电击伤。诊断为高压电击伤,右上肢循环危象等。原告住院45天,为此请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被某林业发展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被电伤,高压电作业的经营者某林业发展公司不存在过错,但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穿越耕地、树木,且水库和电线及公路附近有警示标识,而原告仍持未收拢的鱼竿穿越并钓鱼,疏忽大意明显,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依法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认在其触电时无人进行钓鱼经营,主张被告县水利局、农业中心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