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联合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区林业和竹业局、李庄镇人民政府、翠屏区司法局到李庄镇下坝村铜船山,对被告人曾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补植复绿情况进行实地回访验收。经各方联合验收,曾某、吴某栽种的156棵黄毛竹无病虫害发生,无人畜破坏情况,长势良好,全部存活。
据悉,2021年4月1日至2日,被告人曾某、吴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铜船山的树木156株,立木蓄积47.9869立方米。2022年3月30日,翠屏区法院结合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李庄政府达成《生态赔偿磋商协议》并补植复绿等情节,以被告人曾某、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曾某、吴某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缓刑考验期间,曾某、吴某需依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生态修复方案》对栽种的黄毛竹进行管护,根据天气情况进行浇水保苗和培土正苗,及时防治病虫害和防止人畜破坏等。
近年来,翠屏区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针对破坏林地耕地等案件制定生态修复“双验制”,即判决前验收被告人是否按照专家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补种复绿,判决后缓刑考验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补种复绿存活率进行跟踪回访并再次验收。
实际执行中,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将是否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一环,督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切实履行补植复绿、巡山管护、增殖放流、复垦土地、净化水域等措施,累计补植补种树苗、竹苗5000余株,修复荒山荒坡和被毁林地、河滩200余亩,增殖放流鱼苗1.3万余尾,用司法手段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