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宜宾市三江口,了解长江流域生态修护保护、实施长江水域禁捕退捕等情况。“四川地处长江上游,要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上游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守护这一江清水。”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时的殷切嘱托。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6日18时许,徐某某携带电鱼设备,到屏山县屏山镇真溪社区真溪河小地名“观音滩”河道内电鱼,21时许被民警现场挡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鱼获物1.3斤。经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规定中电鱼行为的核心工具。
法院认为:2020年12月2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屏山县公安局等八单位共同发布了《关于屏山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屏山段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干流及一级支流十年禁渔。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在公安机关及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案涉河道增殖放流,修复被破环的生态环境,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生态环境保护保护需要代代努力,久久为功。长江十年禁渔初见成效,我们看见了长江流域的河水越来越清澈、水中鱼儿越来越多、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在全社会致力于守护绿水青山,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之时,切勿为一己私欲,罔顾法律规定,破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和禁用的工具?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