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中国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让我们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携手共护母亲河。
近年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破坏水资源类犯罪79件,增殖放流7.01万尾鱼苗,补植复绿0.34万株林木,督促回收和清理固体废物75吨,恢复被污染水源地0.36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9.1亩。针对污水直排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新建污水管网近2千米,对沿河已铺设污水管网10.6千米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修复。
今年1月沙湾在全省183个县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中位列第9,水环境质量取得新突破。大渡河省控断面及沫溪河市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地表水Ⅱ类,展现了一幅“水清、岸绿、鸟飞”的美丽画卷。
请欣赏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宣传保护水资源征集入选画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