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筠连县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严某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缴纳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发生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1002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春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捕,于2022年7月5日携带从网上购买的渔具到筠连县团林苗族乡一天然河流,将渔具放置在该河流内捕鱼。当日晚,被告人严某春在放置渔具的河道内取鱼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渔具30个,鱼篓1个,鱼获1.2525千克。经认定,被告人严某春用于捕鱼的渔具笼壶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严某春的犯罪行为,对涉案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本案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长江十年禁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筠连县法院将继续依法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供司法保障,希望广大市民自觉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杜绝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