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依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等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政治性、紧迫性、长期性的特点,需要人民法院一以贯之加以落实。
政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创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的本质规律,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新境界,对建设富强美丽的中国和清洁美丽的世界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人民法院作为政治机关,务必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敏锐性,在审判实践中贯彻生态保护优先意识。
紧迫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规模以及交通设施不段完善,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问题形势越来越严峻。非法采矿、农村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片面认识“退林还耕”等问题与环境保护要求相悖。需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综合发力,通过宣传教育和惩戒手段,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责令采取恢复原状、补栽补种、增值放流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
长期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近年来,人民法院为加强环境保护开展区域合作,如加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宜宾五家法院建立了合作框架协议,对金沙江、岷江下游及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合作。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依然是主流,需要持续加强对长江十年禁渔宣传,并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部门合作,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主要案件的常态化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刑法、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