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0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2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詹某甲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5日,詹某甲等人驾车在江阳区华阳街道至泸县海潮镇沿途狩猎,狩猎过程中,由詹某甲持气枪狩猎,郑某某等捡拾猎获物,其余人员开车、搜寻猎物,其间猎得野鸡两只,斑鸠三只。
上述人员行至泸县海潮镇红合村五组赵家巷稻谷种植基地处,詹某甲持气枪猎杀彩鹮一只,由郑某某捡拾并放到陈某某车上。
发现猎杀行为暴露后,上述人员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气枪和猎获物分别丢弃在水库和池塘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猎杀的彩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鸡两只、斑鸠三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所用气枪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彩鹮是鸟纲、鹮科、彩鹮属的鸟类。体长48-66厘米,翼展80-95厘米,体重485-580克。是深栗色带闪光的鹮,看似大型的深色杓鹬。主要栖息在温暖的河湖及沼泽附近,有时也会到稻田中活动。因为栖息地的减少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濒临绝迹。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5日 )一级。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每年3月至7月)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判决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五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及罚金。
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件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泸州中院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徐斌担任审判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胜春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本案除适用刑法等相关法律外,还依法适用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林业和竹业局等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自贡、宜宾两地“纽扣法庭”结对子所在法院相关人员、全市法院从事环境资源审判业务人员、部分爱鸟人士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彩鹮、斑鸠、野鸡等均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杀会直接导致其野生种群数量减少,同时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造成破坏,从而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警示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引导公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