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复天然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近日,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联合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了一场特殊的“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向大渡河投入了68500尾鱼苗。而总价值5500元的鱼苗费用,全部由两名违法电鱼当事人“买单”,偿还自己欠下的“生态债”。
2022年年底,沙湾区检察院受理了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查认定:徐某、陈某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达到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事司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陈某某不起诉。虽然两人可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沙湾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此次增值流放活动投入青鱼苗种3000尾、鲶鱼苗种1000尾、鲢鱼苗种62500尾、鲫鱼苗种2000尾,均为生命力和适应能力强的鱼种,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鱼类资源数量,弥补了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保护了生态平衡。 相比单纯的刑事处罚,通过“处罚与恢复”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制度,更能加强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起到打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