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件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11月,从事林业生意多年的被告人魏某某从赵某某处购得一批价值48000元的巨桉林木,双方约定该批林木位于市中区某村由魏某某自行砍伐。同年次月初,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胡某某等5人(均另案处理)对上述林木进行砍伐。在砍伐6日后,被当地行政部门发现并制止。期间,5人共计帮助被告人魏某某砍伐上述林木40余吨,其中约24吨被魏某某以每吨630元的价格出售给市中区某木材加工厂,共获利1430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7立方米。案发后,魏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4300元,并于2022年主动在案发原地补种巨桉约450株,成活率在90%以上,符合四川省造林成活率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市中区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全区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