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情况仍有发生,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金沙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屏山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8家单位于联合发布《关于屏山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屏山县禁捕范围为岷江(屏山段)、越溪河(屏山段)、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干流及一级支流。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2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何学贵为捕食鱼类,在家中拿上盖网一张、背篼一个前往屏山县中都镇筒车坝村1组小地名“杨柳坝”,在金沙江一级支流屏山县中都河里使用盖网捕鱼。经他人举报后,当日11时10分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称重,何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129条,净重3.15千克。经认定,何某某所用渔网为抛撒地拉网,属于地拉网类,是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被告人何学贵主动购买了价值600元的鱼苗,投放到中都河中,用于生态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屏山法院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讲话精神,要增强上游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政策的实施,积极践行“认罪认罚+修复保护”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灵活适用“增殖放流”,完善刑事制裁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行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做到以案释法,有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现代化新格局,守护好长江一江清水。
(王艳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