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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泸州法院酒麒麟做了这些事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阳彬 发布时间:2022-06-05 19:51:38

泸州法院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泸州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绿色发展贡献力量。在“六五环境日”到来之际,泸州法院开展了法治宣讲、巡回审判、增殖放流等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两级法院干警积极参与“低碳云打卡 绿色迎六五”线上打卡及线下活动,践行低碳绿色生活。《理念引领创新 泸州法院打造“环资保护”新模式》获得泸州市首届机关工作创新大赛优秀创新案例。 

沱江流域“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建设推进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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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由四川高院主办的沱江流域“纽扣法庭”工作机制推进会在内江召开,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泸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徐斌作了表态发言,泸县法院牛滩法庭负责同志进行了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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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酒麒麟”携手“绿芽” 守护绿色酒城

6月2日,泸州中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守护绿色和谐家园”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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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干警们设置法律咨询台、现场宣讲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向群众发放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法知识图解等宣传资料,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长江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责任承担等群众生活中常见的情景,宣传解读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环境保护理念,引导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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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普法进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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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1个“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江阳法院“酒麒麟”普法志愿者走进江阳区分水岭镇观音阁村,为村民带来一场生动有趣的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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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麒麟”普法志愿者结合办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村民宣讲常发于乡村的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对村民们咨询的环保法律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告诉村民保护环境除了要从身边事做起,还要遵守法律,不触碰《刑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红线。

纳溪法院:关注环境保护,建设秀美云溪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普法,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纳溪法院组织干警开展了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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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现场问答、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小礼品等形式进行。当日发放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垃圾分类等宣传资料400余份,发放印有环境保护小知识的购物袋、围裙以及小纪念品2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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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法院:巡回审判走进渔民聚集地

5月30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牛滩法庭(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就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并当庭宣判。

2022年4月,被告人熊某为捕捞水产品,将装有饵料的7副“地笼网”放置于兆雅镇大石村龙溪河支流猫儿沟溪“太级头”水域里,捕得小鱼50条、龙虾20只,被巡查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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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滩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此案系破坏环境资源类型案件,为维护好辖区禁渔期、禁渔区管理秩序,宣传好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决定到沱江支流濑溪河畔上岸渔民聚集的横江村巡回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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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严肃庄重,过程有条不紊。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认为,被告人熊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当庭判处熊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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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当地上岸渔民、村干部等40余人参与旁听。当庭宣判后,法官对群众关心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向旁听群众发放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资料,宣讲非法捕捞、污染水域等行为的危害,动员大家自觉保护沱江,共护一江碧水。

合江法院:“请进来”“走出去”结合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合江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合开展增殖放流等方式,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理念。

6月2日,福宝法庭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30余名同学来到福宝法庭。福宝法庭的法官们向学生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宣讲日常生活中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参观了生态科普室,对当地辖区内存有的珍稀动、植物进行了介绍。引导孩子们积极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中,呼吁学生要爱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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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合江法院酒麒麟志愿小分队还通过进校园、进村社、进街道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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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酒麒麟志愿者来到白米小学为同学们上了一堂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环保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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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酒麒麟志愿者前往车辋镇村社、社区等进生态保护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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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酒麒麟志愿者在合江县城开展“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法治宣传活动

叙永法院:司法联动 法护绿水

6月2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在江门镇古寨社区民心守护站广场对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巡回审判。江门镇各村支部书记、江门派出所民警以及钓鱼协会人员及当地群众现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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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1日在叙永县江门镇青云村张家沟河道电鱼,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属于禁用方法,渔获物中无珍稀鱼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鱼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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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当庭判处: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升压器一台、锂电池电瓶一个、竹竿二根、塑料编织口袋一个及渔获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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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叙永县人民法院会同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叙永县农业农村局、叙永县江门镇人民政府对流域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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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地江门镇青云村张家沟河道,各部门联合增殖放流鱼苗8000余尾,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流域,促进水域生态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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