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6月2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前往美人谷广场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设立展板、发放宣传册、扫码关注“检护嘉园”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绿色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介绍了“美人谷.益新”公益诉讼检察团队的职能职责。来往群众纷纷驻足了解,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文创袋150只,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近年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将紧紧围绕我院“两步”、“五精”工作思路,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圣神职责,为全面建设美丽生态安全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丹巴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郑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