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电鱼案,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锂电池一台、逆变器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屏山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8家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屏农通[2020]2号《关于屏山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告明确屏山县禁捕范围为岷江(屏山段)、越溪河(屏山段)、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干流及一级支流。金沙江(向家坝库区)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水域于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1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金沙江一级支流屏山县西宁河顺天村河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他人举报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装置一套和鱼类捕获物0.285市斤。经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案发当日使用的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规定中,电鱼行为的核心物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购买了价值417元的鱼苗,投放到西宁河中用于生态修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生态环境是我们的生存之本,为了维持生物的多样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是没有侥幸的,顶风作案,查处一起严惩一起。
(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