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唐某琼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川04民辖2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在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系西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西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村民唐某琼于2017年为“助”芒果丰收将其地中自然生长的一棵大树损害致枯死。后经查明,该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树。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认为,唐某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本案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唐某琼补种林木,依法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依法进行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充分释法明理,促使被告唐某琼深刻认识到其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性,当庭主动认错道歉。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被告唐某琼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按照区林业部门出具的补种林木方案科学补种红椿树,主动加强种苗管护确保树种成活成长,并承诺如未按协议要求补种则自愿支付他人代为补种的费用。
此次巡回审理,以案说法、现场普法,用能动司法的方式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民心,着力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爱护身边的每一棵树,树牢并践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呵护生态,就是爱家”的法治观念,一起守护攀枝花的青山绿水。(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