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按照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补种桢楠树66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22棵,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27.91立方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王某因滥伐林木,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明确了植被修复地点、补种林木种类、规格、数量、时间要求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积极补种树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滥伐林木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直以来,合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护航生态环境保护。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其承担补种复绿民事责任,全方位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修复职责,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修复效果的有机统一。
(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