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眉山市天府新区川港合作示范园展示馆公开开庭审理,仁寿县政法委、眉山天府新区公安分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村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悉,仁寿县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判决其进行生态修复。判决后,仁寿县检察院联合仁寿县法院、天府新区乡村振兴局共同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生态修复责任人黄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视高镇柴桑河湿地公园增殖放流鲫鱼、鳙鱼 、鲢鱼共计2000余尾,积极对被破坏的龙水支河水域生态进行修复。
本案中,黄某某采用电捕鱼方式捕鱼,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直接导致损伤、畸形甚至死亡,危害面广,没有品种选择性,大小通吃,而且对鱼类性腺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鱼行为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食物链和食物网,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严重危害附近生态环境。
公开庭审后,结合该案的公开审理情况,现场组织召开了眉山天府新区长江“十年禁渔”法制宣传现场会,实实在在给人民群众上了一堂鲜活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课,给生态环境破坏者带来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切实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与法治意识,让老百姓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徐晓丽 魏天一)